院发(2016)14号
关于印发《建平县医院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完善医院管理机制,规范职工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我院对原《建平县医院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县医院第六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现将修改通过的《建平县医院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平县医院
2016年3月31日
建平县医院管理若干规定
(2016年3月31日)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院管理机制,规范职工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2010年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建平县医院管理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工作人员”是指医疗、护理、医技、药械、机关、后勤等全部在岗工作人员(含返聘、聘用人员)。“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低聘、取消处方权、取消当年晋级资格、待岗、开除等。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绩效工资等。
第四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岗1周,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待岗2周,扣发当季绩效工资;待岗2周以上,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第五条 奖励种类包括:通令嘉奖、记功、授奖、加分等。
第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项目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二章 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罚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下列行为者按违纪论处,并给予相应处罚和行政处分。
7.1 工作人员无故迟到、早退贻误工作,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承担相应责任。
7.2 职工在工作期间要保持良好的形象,严禁在办公场所吃零食、干私活、上网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发现一次罚款人民币200元,造成不良影响者追究相关责任。
7.3 工作人员在值班期间出现空岗(脱岗、串岗、漏岗),发现一次罚款人民币500元,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应责任。
7.4 工作人员严禁在办公场所吸烟,违者发现一次罚款人民币200元。
7.5 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期间参与打麻将、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人民币500元,造成不良影响者追究相应责任。
7.6 医护人员必须着装上岗、佩戴胸卡;严禁穿工作服去商店、食堂、街道等公共场所;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人民币200元。
7.7 职工工作期间,严禁各类人员陪同,不允许外人在值班室留宿,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人民币200元。
7.8 工作人员一律禁止酒后上岗,违者罚款人民币500元,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应责任。
7.9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院级领导干部因事不能上班,需向医院主要领导请假;职工因事不能上班,需提出书面申请,三日内事假由科主任、护士长或科室负责人批准,七日内事假须由科室报主管院长批准,七日以上事假,需上报人事科并经医院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自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7.10 职工按国家规定休假(带薪休假、婚丧假、产假等)需到人事科办理审批申请,经科主任(或护士长)、人事科、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未办理休假审批手续按旷工处理。
7.11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病、事假管理规定。职工因门诊疾病不能上班需经本院相应专业学科主任出具门诊诊断书,病假时限最长为7天;如遇较复杂病情可提交医院技术委员会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由相应专业学科主任出具门诊诊断书或转诊诊断书;职工因病住院需24小时内向科主任、护士长或科室负责人报告。病假期间待遇执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工作性补贴和绩效工资不予发放);职工因工受伤应在24小时内上报医务部。职工因致伤致残不能上岗者,休假期间科室绩效不予发放。休假超过三个月,由院党政联席研究会议决定其他相关待遇,对疾病已经康复仍未上岗者,按自动离职办理;年累计事假或门诊病假满30天,下月工资按60%发放,累计超过三个月时,按自动离职处理,病事假期间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以病假名义另谋职业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7.12 工作人员无故连续旷工3天内,罚款人民币500-2000元;旷工4-14天,待岗半年至1年,待岗期间发生活最低保障金;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自动除名;全年累计旷工30天自动除名。
7.13 各科室之间要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凡是不能积极协作、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者罚款人民币200元。职工之间要营造和谐的工作和人际关系,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打骂,不论何种原因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人承担受害人的全部费用,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14 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医院管理,对拒不服从各级组织管理者,罚款人民币200—500元。
7.15 全院职工要从全局出发,服从医院的人事调动,并认真做好工作交接,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新岗位。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者,待岗1个月。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本院工作秩序者,待岗6个月。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7.16 全院职工要共同维护医院的形象,不说、不做影响及损害医院声誉的话和事。凡因个人行为给医院造成损害者,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者,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待岗3个月并承担相应责任。
7.17 医院中层干部必须及时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者罚款人民币200元。
7.18 医院新员工必须按照医院整体规划参加岗前培训。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7.19 各科室应加强对实习、进修人员的管理。实习、进修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带教老师承担同等责任;发生医疗损害侵权事件的,带教老师、责任科室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科室私自接收实习、进修人员,对科室负责人罚款人民币500元。
第三章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违纪处罚
第八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应文明行医、礼貌待患、不以医谋私、恪守职业道德、牢记职业责任,遵守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8.1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建平县医院职工首问负责制》,凡违反者,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元,责任人、责任科室负责人必须及时向投诉人赔礼道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追究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8.2 医院服务工作以被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为标准。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服务瑕疵造成被服务对象不满意被投诉到医院的,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元;被投诉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500元;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8.3 医院总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值班记录,严禁脱岗、漏岗。违者每次罚款人民币200元。
8.4 医疗服务活动中,工作人员必须使用文明用语,无论何种原因与患方发生争吵,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元并待岗1-2周,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8.5 工作人员严禁在为患者提供各项服务活动过程中接打电话或与他人闲谈,违反者罚款人民币200元。
8.6 医务人员在临床医疗服务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开“乘车药”、“乘车检查”或受个人利益驱动,开具不合理用药和不合理检查,私自向患者出售药品、克扣患者药品以及在票据上弄虚作假获取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发生额5倍的罚款,并予待岗1周至1个月。
8.7 科室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物价收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对采取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不按标准收费行为的,一经发现,处罚科室人民币500元并分别处罚科室主任、护士长人民币500元。
8.8 科室和个人严格禁止发生私收费行为。医院工作人员一旦被举报并查实私收费的,对责任人处以私收金额10倍罚款,给予举报者私收金额5倍奖励。发生两次及以上私收费者,对当事人处以私收金额20倍罚款并停止工作待岗3—6个月,重新上岗后,调离原工作岗位。
8.9 医务人员要廉洁行医,不准以医谋私,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回扣,不准接受患者吃请和礼品,不准暗示索要钱物。违反者,违规钱物如数退还当事人,并对责任人处以违规金额10倍罚款。
8.10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出诊、手术应严格遵守《建平县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违反者,当事人暂停外出会诊行医活动1—6月并扣发其1—6个月绩效工资,对责任科室科主任罚款人民币500元。
8.11 医务人员在临床医疗服务中,为谋取私利向他院介绍病人检查、取药、住院等,一经查实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300-500元,并予待岗4—6周。
8.12 医务人员在临床医疗服务中私自收受药品经销商提供的临床促销费、药品提成费以及其他损害患者利益的私下交易费等,经查实,没收所得款项并处以发生额10倍罚款,严重者取消处方权、待岗及相应行政处分。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下列情况按违纪论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9.1 医务人员在临床医疗服务中,因推诿患者引起投诉或延误治疗者,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元,造成医疗损害侵权事件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9.2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报告单、假病历、假证明等,一经查实,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追究其它相应责任。
9.3 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胎儿做性别鉴定、进行节育复通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等,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人民币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4 院内急诊会诊及抢救,所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平诊会诊,所邀科室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位;无故迟到者罚款人民币100元,无故不到位者罚款人民币200元,对由此延误病情或造成其他后果者,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9.5 节假日期间所有待班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个人原因关闭手机或不接听电话者,罚款人民币2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罚款人民币1000元;如造成医疗侵权损害事件,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9.6 医院相关科室人员应按规定采购、存储、开具、调剂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违反者罚款人民币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9.7 经治医生不认真核对参保、参合患者的医疗卡(证)造成冒名顶替住院的,将不属于医保、农合政策范围内的病种伪造病志变相套取保费的,每人次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9.8 主治医生应严格遵守药品使用标准,如使用目录外药品超出规定标准,患者未同意或未签字造成医疗纠纷,由主治医生负全责,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扣罚人民币500元。
第十条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诊疗操作规程和检查常规以及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严把医疗质量关。对违反者,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0.1 临床医护人员不执行查房制度,不按时书写医疗文件或书写不规范,罚款人民币100-200元。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相关条款处理。
10.2 医护人员不执行医疗、护理及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常规,不认真执行医嘱,对直接责任者罚款人民币100-200元,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相关条款处理。
10.3 临床医务人员不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隐匿或丢失医疗文件,对直接责任者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10.4 医技科室漏报、错报检查结果,对直接责任者罚款人民币5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应责任。
10.5 急诊检验项目2小时出报告(pT、血型检验项目30分钟内出报告);平诊、病房检验项目4小时出报告(特殊检查项目除外);无正当理由或未予事前告知而报告延时者,对当事人或责任科室罚款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10.6 急诊放射线检查30分钟内出报告,平诊2小时内出报告,无正当理由或未予事前告知而报告延时者,对当事人或责任科室罚款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10.7 药局工作人员投错药或投错剂量、剂型等,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4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追究相应责任。
10.8 药品供应人员,应保证临床常用药品、急救药品供应。未能及时采购、投放者,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400元。
10.9 发生院内感染散发病例时,经治医生应及时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在24小时内填写《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卡》并报告院感染科,迟报1例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100元,漏报1例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元,
10.10 在传染病预防及控制院内感染工作中,不执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4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处罚。
10.11 工作人员不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操作常规,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4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按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医疗损害侵权事件,经医院调解、纠纷调解机构调解或人民法院审判终结的事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责任科室、责任人按下列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11.1 医疗损害侵权事件分类:
根据事件性质分以下两类:
责任性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及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损害侵权事件。
技术性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损害侵权事件。
根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确定当事人责任程度的划分:
责任性事件分为以下四类: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80%)、次要责任(50%)、轻微责任(30%)。
技术性事件分为以下三类:主要责任(30%)、次要责任(20%)、轻微责任(10%)。
11.2 如需要承担经济责任的责任科室、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人承担划分责任程度后赔偿额的20%,技术性事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例,责任性事件最高不超过10000元/例;责任科室承担划分责任程度后赔偿额的40%,技术性事件最高不超过10000元/例,责任性事件最高不超过20000元/例;科室责任领导承担划分责任程度后赔偿额的2%,技术性事件最高不超过1000元/例,责任性事件最高不超过2000元/例。
11.3 医疗损害侵权事件,责任科室、责任人的界定和责任程度划分,由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同一起医疗损害侵权事件中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及多位责任人的,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程度的认定由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11.4 直接责任者为实习或进修医师的,带教医师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1.5 过失情节恶劣且无正确认识者,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将责任者调离原工作岗位2-24周,期间发基本工资。
11.6 年度因责任性事件造成医院赔偿超过1万元的科室或个人,当年评先选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医疗损害侵权事件责任人,取消职称晋升及聘任资格一年。
第四章 行政、后勤人员行为规范和违纪处罚
第十二条 采购、保管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接洽、商谈、采购、保管药品器械、物品。下列行为按违纪论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2.1 采购人员在各种活动中,以收受回扣等办法获取不正当收益的,对当事人除没收所得外,处以发生额10倍的罚款,并给予转岗、待岗或下岗处理。
12.2 保管人员因失职造成药品、物品、器械的损坏或过期、失效等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损失金额50%的责任,科室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10%的责任。
12.3 药械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代销药品或更换药品,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400元,从中谋取私利者,给予5倍罚款,并立即予以转岗。
12.4 因药械人员不及时与临床沟通信息,造成人为的药品积压、浪费,给予责任者损失额10%的罚款。
第十三条 禁止药品临床促销活动,对违反者处以200-1000元人民币罚款,对举报者给予相应奖励,对患者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购置贵重医疗器械,应由购货科室、器械科、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共同论证、把关。如因上述科室和领导者不负责任,造成购入设备闲置无效益或质量低下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应负下列责任:
14.1 购置贵重医疗器械的购货科室未能充分考察市场做可行性论证,设备购入后没有发挥作用,即没有创造应有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对购货科室责任人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
14.2 采购人员不能保证所购药品器械、物品的质量,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人民币罚款,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后勤部门担负着保障医院医疗活动正常有序运行的职责,行政后勤人员应以临床医、护、药、技工作为中心,提供优质快速的保障和供给。下列情况按违纪论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5.1 网管中心、总务科、电力供应科、基建设备科、保卫科、消防科在医院遇到紧急情况下(水、暖、电、车辆、通信、安全出现问题)或医院秩序受到外界干扰时,不能挺身而出、迅速到位,及时处理并同时上报领导,甚至借故推拖逃避责任,给予当事人200-400元人民币罚款,造成后果者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岗位。
15.2 维修人员不及时反馈维修信息,无故拖延维修时间者,罚款人民币100-200元。
15.3 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一经发现,对保卫科当班者每人每台次罚款人民币50元,对在楼内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的职工罚款人民币200元。
15.4 财会收费人员开假收据,私占公款,违章收款或违反财经纪律,除追缴违纪金额外,给予500-1000元人民币罚款,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各级领导执行行政问责制,各级领导应在各自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倾心竭力,尽职尽责,下列情形均构成领导干部失职,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6.1 无论是领导还是职工均应树立以院为家意识,离岗前要关窗、断电、锁门,违者对责任人罚款人民币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损失额的50%扣发责任人。如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和义务,致发生本该避免的安全事故,如失火、失窃、跑水、爆炸和贵重物品的损坏,造成单位和个人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要承担失职或严重失职的管理责任。
16.2 严重违反医疗安全的重大责任性医疗事故,所在科室的主任、护士长和相关领导要承担失职或严重失职的管理责任。
16.3 各级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医院的各项决议,各自为政,各行其事或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漫不经心,敷衍了事,致使医院的行政工作令不行,禁不止,应追究其失职或严重失职的责任。
16.4 各级领导干部因责任心不强或能力水平不够,致工作长期处于无管理状态或管理不到位或管理失误,应追究其失职或严重失职责任。
16.5 领导干部失职,第一次接受诫勉谈话,第二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三次或严重失职的,调离岗位、降职、免职。
第十七条 采购人员的工作调换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工作不到位者,可随时撤换,表现突出者可以延期。
第五章 工作人员奖励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有如下表现者予以奖励:
18.1 因职工责任心强,使医院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医疗差错或其他损失的,给予人民币1000—3000元奖励。
18.2 在医院经营管理工作中,职工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向医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医院采纳,并给医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给予人民币1000—5000元奖励。
18.3 对在重大传染疫情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可经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18.4 因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职工,可经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18.5 医院对在科研活动中表现突出,能够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职工,可按医院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附则
19.1 医院应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进行修改的内容。年度内2条以下的修改可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章节的变动及3条以上条款同时修订的,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19.2 医院此前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19.3 本规定经建平县医院第六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原院发(2010)2号《建平县医院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