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医院“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制度层面规范党政主要领导依法行使权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建平县委办公室、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政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委办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主要领导是指本单位党政正职领导。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每项工作都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正职监管、副职分管、程序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三条 干部职工的调动、借用、录用、轮岗、考核、奖惩以及职称聘用等重大事项,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研究人事任免事项时,实施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制。
第四条 严格财务管理,明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额支出需经集体讨论。
第五条 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大额采购需经班子会集体研究,公开招标,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行监督。党政正职不准擅自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第六条 医院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规则。党政正职不得以打招呼、暗示等形式,干扰或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严禁为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承揽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等。严禁党政正职个人内定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借口规避招投标。
第七条 在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四不直接分管”领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政正职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既要充分支持副职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又要有效监督副职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工作后,要切实加强领导、监督和管理,既要分权制权,规范业务流程;又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监督缺位和监督失控。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工作的副职,更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从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环节入手,组织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找出可能引发腐败的制度漏洞,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模式。
第十条 推进党务、政务等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并在单位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