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是否达到制定目的,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和作用进行的跟踪调查评价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价实行“谁制定,谁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定期评价制度:
(一)凡新颁布重大行政决策的施行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意见报院党委和上级审查、备案。
(二)医院每年应当就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总体情况进行年度综合性评价,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情况报院委会审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是否达到了制定的目的,是否实现预期管理效果和作用;
(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重大行政决策是否保留、废止,或是否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意见。
第六条 将重大行政决策评价结果纳入局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